沪府办规〔2018〕2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经济信息化委制订的《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9日
上海市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推进本市“一网通办”建设,规范和加强本市电子印章的管理,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2018修正)》《上海市公共数据和一网通办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和效力)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印章,是可靠电子签名的可视化表现形式,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印章绑定的数字证书,应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电子签名相关法律明确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条(范围和分类)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电子私章)等三类。
(一)电子公章。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电子公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应与印章持有人姓名完全一致。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系统运维指导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电子印章的治安管理,市密码管理局负责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
第五条(电子印章服务机构)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并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电子印章相关服务。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具备电子认证服务资质,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予以落实。
第六条(电子印章系统)
本市建立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应与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并实现互通互认。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
需要电子印章的个人或者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
(一)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
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申请制发。
申请电子公章的,应提供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申请电子职务章的,应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电子私章
申请电子私章的,应提供持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
(三)已经持有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的,可直接申请电子印章。否则,按照相关流程向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后,再申请电子印章。
第八条(材料审核)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制作电子印章时,应审核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未通过申请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作
第九条(制作要求)
制作电子印章时应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条(电子印章图形化特征)